貓公坑 - 石虎現蹤銅鑼竹森村 貓公坑名副其實

 

 

 

 

貓公坑 - 石虎現蹤銅鑼竹森村 貓公坑名副其實

 

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老地名貓公(石虎)坑終於獲得「證實」,社區5月架設4部自動感應照相機,都有拍下石虎身影,居民大為雀躍「貓公坑真的有石虎」!希望好的循環帶動發展地方產業,賺錢解決日間托老經費。

竹森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鍾兆良、總幹事邱宏祥訪談耆老,推估貓公坑的地名至少流傳150年,但居民沒看過石虎,專家也認為地理條件適合石虎活動,社區找來石虎博士陳美汀輔導在山區放置紅外線感應相機,拍到石虎身影,居民才解惑,貓公坑是名副其實。

石虎是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竹森社區當成寶,希望運用創造好的循環,地方人士免費提供閒置老屋使用15年,成立石虎資料館,展示石虎生態、習性等相關資料、照片,提供遊客認識石虎,並保護石虎棲地,讓石虎有足夠活動空間。

 

苗栗縣銅鑼鄉竹森社區設立石虎資料館,提供遊客認識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石虎。


鍾兆良說,社區目前有兩處無毒示範菜園,將全面推廣。社區的湧泉品質早有口碑,取水的民眾絡繹不絕,無毒作物及無汙染水質,造就居民健康長壽,長壽村名號不脛而走,因此需要更多經費辦理老人日托,除了政府補助及社會資源挹注,希望發展社區產業賺錢,照顧更多的老人。

社區從石虎開始,連帶創造好的環境,開發扁桃斑鳩菊養生茶及湧泉米相當成功,成了搶手商品,還要陸續發展紫米、洛神花、薑黃及生態、農事體驗旅遊,增加社區的收入,今年社區還因此獲得全縣環境教育獎評鑑第一名,代表參加國家級比賽。http://udn.com/news/story/7324/2064449

 


苗栗縣銅鑼鄉竹森社區利用的自動感應相機,拍下石虎活動的身影。 竹森社區發展協會提供

輔大美女月曆 小周子瑜溫柔版舒淇在列

 

 

 

 

 

輔大美女月曆 小周子瑜溫柔版舒淇在列 

 

 

輔大美女月曆開賣 明星臉周子瑜成亮點

輔仁大傳美女月曆即日起開賣,除美女外還新增型男,更有看頭,其中不乏明星臉,甚至酷似周子瑜,也成了月曆亮點之一。

輔大指出,今年即將畢業的大傳四年級學生,延續傳統,發行大傳月曆為自己的畢業展籌措經費,但有別以往,今年加入了兩位男學生,並打破以往的淑女路線,選擇以運動風格為主題,創造出不同的潮流。

輔大表示,透過系上競爭激烈的選拔活動,選出12位同學參與拍攝,以不同的運動呈現出大學生青春活力的樣貌,今年更是明星臉雲集,甚至引人驚呼「天啊!這不是周子瑜嗎!?」。

輔大表示,今年大一新生陳苡瑄不管是五官、眼神還是笑容,幾乎百分百神似代表台灣擠進全球百大美女第13名的周子瑜啊! 而大二的王歆貽甜美的笑容,擁有「輔大夏如芝」的稱號。

輔大表示,大傳系學生們也積極為明年的畢業成果展做準備,這次以《珀潮》為畢業展主題,主要希望傳達的理念是期許大傳系的同學在現代快速變化的潮流當中,能夠將自身的價值蘊含地如「琥珀」一般恆耀,透過四年的沉澱準備好面對環境與時間的衝擊,體現出屬於自己的價值與潮流。http://n.yam.com/cna/life/20161103/20161103955798.html

輔大大傳月曆開跑 小周子瑜、溫柔版舒淇在列

輔大大傳美女月曆於每年11月販售,替大四生的畢業展籌措經費,今年打破以往月曆中都是美女的風格,特別加入兩位「小鮮肉」,而拍攝的學生更有多位撞臉明星,例如周子瑜、夏如芝、李治廷,甚至也有「溫柔版舒淇」為今年的輔大月曆下足噱頭。

輔大大傳表示,今年月曆以運動風格為主題,透過系上競爭激烈的選拔活動,選出十二位同學參與拍攝,以十二種不同的運動呈現出大學生青春活力的樣貌,今年更是明星臉雲集;其中包括一年級的陳苡瑄被稱為「輔大小周子瑜」、大二的王歆貽則超像「氣質女星夏如芝」,另外大二的朱怡擁有甜美的笑容,被封為「溫柔版舒淇」、大四邱宗憲則十分神似戲劇《武媚娘傳奇》中的皇上李治廷,讓不少學生常戲稱他為「皇上」。

除了以月曆吸睛外,輔大大傳學生也表示,正如火如荼地為明年即將到來的畢業成果展做準備,命名《珀潮》為畢業展主題,主要傳達的理念是,期許大傳系的同學在現代快速變化的潮流當中,能夠將自身的價值蘊含地如「琥珀」一般恆耀,透過四年的沉澱準備好面對環境與時間的衝擊,體現出屬於自己的價值與潮流。http://news.cts.com.tw/nownews/life/201611/201611031816238.html

 

 

輔大大傳月曆開賣 「小周子瑜」超吸睛

輔大大傳系,為了籌畢業展覽的資金,連續第四年自己推出系花月曆,2017年的月曆,除了有10個月份的女孩,特別的是,加入2位男孩,不再只有美麗,更多了帥氣。最受注目的就是,「六月女孩」陳苡瑄,因為長得超像周子瑜,剛大一就成了輔大焦點。

女的美、男的帥,一字排開,還以為是名模選秀。連續4年推出月曆的輔大大傳系,2016年也不例外,由百人海選出的12位學生,不只要求外貌,也得具備其他才藝。

輔大大傳系學生邱宗憲:「沒關係我們分了沒關係,這不是你的問題,痛痛快快給我一槍我沒關係。」

又是健身、又是唱歌。以往都只推出美女月曆,但2016年不只要美麗,還多了帥氣,「12月男孩」王聖云,身材狀碩,一個人坐在上頭,伏地挺身也沒問題。「5月男孩」邱宗憲,身高190公分,不但有六塊肌、人魚線,還神似香港男星李治廷。

2017年輔大月曆限量2000套,首波就售出500套。有不少人都是衝著,酷似周子瑜的,大一新生陳苡瑄。

記者vs.輔大大傳系學生陳苡瑄:「之後想進演藝圈,現在有接洽一些直播,還有pgs然後拍攝廣告,(有沒有為了當藝人做一些準備?)有,有練舞跟雕塑身體,讓體態比較好看。」

不管是高挺的鼻子,還是勾人的雙眼,兩人還真的有點神似。

陳苡瑄現在積極練舞,想打進演藝圈。不過現階段要大家關注月曆,籌學長姐畢業展覽的資金,10%也將捐做公益,讓大家在賞心悅目的同時,也能做愛心。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6B03L09M1

 

影片: 輔大美女月曆 

秦偉 - 檢方認定秦偉性侵8女 求刑41年

 

 

 

 

秦偉 - 檢方認定秦偉性侵8女 求刑41年

 

秦偉(右)遭至少14名女子指控性侵,今被起訴。

 

藝人秦偉今年6月被一名女造型師提告性侵,指控秦偉以「我真的想生孩子」、「很喜歡妳」等藉口哄騙她上床,結果引發多名女子陸續向《蘋果》投訴自己也慘遭秦偉性侵,引爆演藝圈震撼彈,秦偉雖出面召開記者會供稱自己只是「感情偏差」,但台北地檢署查出被害女子所述狀況類似,且都明確指出秦偉犯案時間,因此不採信秦偉辯詞,認定秦偉性侵8名女子,共犯強制性交等10罪,今將秦偉起訴,共具體求刑41年。

起訴指出,女造型師指控在2010年3月間,邀請造型師到他家做造型為由,趁造型師在衣櫥前挑衣服時,將女造型師推倒,不顧女造型師反抗,性侵得逞。

2002年間,秦偉還邀約年僅14歲的粉絲後援會女粉絲到他主持廣播節目的電台,趁著節目結束後,將女粉絲拉到男廁性侵得逞,涉犯對未成年性交罪。2003年間,秦偉在電視台錄影後,又趁著女粉絲來探班時,將女粉絲關進茶水間內,企圖性侵,但因有人在外敲門,秦偉才作罷,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2007年間,又以商請拍攝MV為由,搭訕年僅17歲的便利商店女店員,開車到汽車旅館,強逼性侵女店員。又趁著七夕情人節時,載女店員到巷弄內,在車上二度性侵女店員。

2010年時,秦偉又認識幕後女編劇,邀女編劇到住處,強行拖女編劇到房內性侵,女編劇大喊「不要拉我」,秦偉仍硬逼性侵得逞。

2011年5月間,秦偉又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約另一名被害女子到住處,秦偉還假裝打電話給父母知會,造成被害女子以為秦偉住處還有家人,不料一進屋發現屋內空無一人,就被秦偉強押在床,女子表示自己生理期來,若發生性行為男生會倒楣,秦偉才罷手,涉嫌強制性交未遂罪。

2011年間,秦偉又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女子,以吃宵夜為由載女子到他住處,女子表明不願意,秦偉仍性侵女子得逞。2012年6月間,秦偉又在臉書認識另名女子,也將女子載到住處性侵得逞。

2013年2月間,秦偉結識一名住在南投的女子,得知女子要北上找朋友,秦偉也跑去找女子碰頭,將女子載到他位於信義區的住家,對女子強抱企圖性侵,但剛好門鈴響,秦偉才沒得逞。

檢方考量,被害女子指證歷歷,秦偉卻不顧被害女子意願,不斷以「很喜歡你」、「我真的很想生小孩」等話術哄騙女子,但性行為後卻不與女子連絡或敷衍應對,加上秦偉對被害人名字等背景都毫無印象,卻屢屢以同樣手法犯案,證明秦偉不是單純感情偏差,而是具有偏差的性侵害心理,不尊重他人,且其中一名被害女粉絲年僅14歲,秦偉應訊時卻都矢口否認,沒有任何悔意,惡性甚重。

檢方因此對秦偉犯下4次強制性交罪,各具體求刑4年;對未成年者強制性交罪共3次,分別求處6年徒刑;2次強制性交未遂罪,各求刑2年;還有一次對未成年強制性交未遂罪,求處3年,共具體求刑41年,並希望法院鑑定秦偉是否有強制治療的必要。http://www.appledaily.com.tw/column/article/348/rnews/20161104/981781

 

秦偉硬上8女遭起訴 年紀最小僅14歲

藝人秦偉因涉嫌性侵、斂財,日前遭到至少14名女子出面提告。全案經台北地檢署今天(4日)上午偵結,認定罪證明確,依7個強制性交罪、3個強制性交未遂罪將秦偉起訴,因其中被害人還包括了未成年人,檢察官建請法院加重其刑,共計具體求刑49年。

台北地檢署起訴全文:

臺北地檢署偵辦秦姓演藝人員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被告秦O所為,係分別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7次及同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告訴意旨另認被告秦O所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1次及同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未遂罪2次等罪嫌,均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貳、起訴部分之簡要犯罪事實

秦○係演藝人員,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在工作及生活上屢有結識女性之機會,於民國86年間,因參與綜藝節目演出時遭火紋身,經醫護人員及個人長期努力,治療及復健狀況良好,日後屢以此經驗參與或舉辦公益活動,給予外界積極正面之形象。詎其未因外界對其肯定而尊重他人,反心懷歹念,挾其正面形象及可能令非從事演藝工作之人產生崇拜、憧憬心理 之藝人身分,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99年3月初,因主持活動而結識A女,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年3月8日後2月內之某日上午,以商請A女為其做造型為由,邀約A女至其當時位在臺北市信義區信之居所,趁A女於衣櫥前為其挑衣而不及防備之機會,強將A女推倒在旁邊床上,不顧A女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已明白表示「不要」、並以手對其推阻、手拉褲子之反對意思,仍強行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二)於96年7月間某日,在某便利商店內,以欲商請拍攝MV為由向年僅17歲之B女搭訕,並取得B女電話號碼,遂於2日後邀約B女在臺北市五分埔商圈某處碰面商談,駕車搭載B女後,卻駛往新北市某汽車旅館內,利用B女未成年而思考較單純,心中雖害怕卻不敢多有質疑之心理情狀,而基於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B女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而明白表示「不要」及與之拉扯之反對意思,強行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

(三)於96年七夕情人節(國曆8月19日)後之4、5日至1週內之某日晚上,再邀約B女碰面,經駕車搭載B女後,又基於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意,將車駛至臺北市某巷內停妥,按下副駕駛座開關使B女躺下,不顧B女以手推阻及明白表示「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

(四)於99年間透過於演藝圈從事幕後工作之友人社群網站臉書而結識亦於演藝圈從事幕後工作之C女,雙方於99年夏季間某日,因工作業務關係碰面,翌日凌晨某時,以商談劇本為由,邀約C女至當時位在臺北市信義區之居所,C女雖能臆測秦○邀約半夜碰面,恐別有所圖,然為使劇本順利推展,仍應允碰面,惟交代友人K女約30分鐘後撥打C女行動電話,以利C女得藉機離開該處。之後C女進入上開居所,秦○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雙手拽扯C女欲將之拖至房內,不顧C女反抗表示「不要拉我」,並全身後仰坐賴在地以為抗拒時,仍強行將C女拖行至房內,對C女強制性交得逞。

(五)於100年5月間某日,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約從事演藝圈幕後工作之E女共進晚餐,經知悉E女當晚欲南下返家,翌日再返回臺北處理公事,乃向E女表示可暫住其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之居所,並為取信於E女,即佯裝致電自己父母表示當晚將帶友人留宿家中,使E女誤信秦○居所尚有其他家人後,遂放心與其返回上開居所。然至該居所,始發現屋內空無一人,而生戒心,詎秦○多次向E女暗示其欲為性行為,經E女制止其為該等言論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迅速手抓E女之手,將之強壓在床,E女驚恐表示:「你這樣很不尊重我。」,並抗拒大喊:「不要!」後,同時表示自己適逢生理期若為性行為,男生會倒楣,不信將取出生理用品以供證明,秦○始鬆手而未得逞。E女趁機離開房間,欲奪門而出,然觸動保全系統,約10餘分鐘後始順利離開該屋。

(六)於91年間聖誕節前後某日,邀約年僅14歲之後援會兼粉絲團成員F女陪同其至位在臺北市南京東路某廣播室錄製節目,於當日16時30分許節目結束後,竟基於對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至該錄音室2樓廁所內,撥打F女行動電話要求F女至男廁外等候時,旋將F女拉進男廁之第一間廁所內,不顧F女驚恐而手拉褲頭抗拒拉扯及口說「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F女強制性交得逞。

(七)於92年初某日下午,在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某視台攝影棚錄製節目結束後,竟又基於對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將與其他後援會成員前往探班之F女拉至茶水間內上鎖,不顧F女推阻、閃躲表示反對之意思,仍強行將F女壓制在某角落,適因不明人員在外急切敲門,始未得逞。

(八)於102年2月間結識居住南投之J女,同年2月16日得知J女與友人欲北上,遂邀約J女碰面,並於同年月17日某時,開車將J女載至臺北市信義區居所,嗣因J女對臺北人生地不熟,同行友人亦先行離開臺北,J女遂留置於上開居所。詎秦○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年2月19日上午,在上開居所內,以稍後將有人前來梳妝為由,叫喚J女進其房間,並尾隨J女進房,自後強行熊抱J女,不顧J女奮力推擋、掙扎及口說「不要」之反對意思,欲強行褪去J女身上衣物,嗣因門鈴聲響,恐有人在屋外等候,始中斷其行為而未得逞,並怒斥J女,命其離開該屋。

(九)於100年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N女,同年6月間某日22、23時許,以吃宵夜為由邀約N女碰面後將之載至臺北市信義區公司內,於N女表示欲離開之際,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N女明白表示「我不想」、「不要這樣」等語,及掙扎後閃避他處之反對意思,強行對N女強制性交得逞。

(十)於101年6、7月間某日,邀約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之R女碰面後將之載至臺北市信義區之居所,並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突然強行熊抱R女,不顧R女掙扎明白表示「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R女強制性交得逞。

參、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秦○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六)、(九)、(十)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共7罪。
二、 就犯罪事實欄一、(五)、(七)、(八)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共3罪。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六)所為之強制性交罪嫌,及犯罪事實欄一、(七)所為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均係對少年所為,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欲對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強制性交前所為之強行擁抱等強制猥褻行為,均為其強制性交之階段行為,已為強制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上開10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肆、具體求刑

末請審酌被告違反上開告訴人4人及被害人4人之意願而與渠等性交或企圖性交而未遂,於行為當下除以粗暴手法施以強制力,並不顧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反抗邊遂行強暴行為邊哄騙如「很喜歡妳」、「很愛妳」、「我真的很想生小孩」等語,或行為後給予「我真的很想生小孩」之承諾,並要求被害女子喊叫其老公,然多於發生性行為後幾日即以敷衍態度應對或不連絡等情狀,且被告自承對數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姓名、背景均毫無印象等語,衡以被告屢屢以相同手法犯案,顯見被告所為非僅單純感情偏差,而係具偏差之性侵害心理,對他人性自主權毫無尊重之情,且行為時明知告訴人B女及被害人F女均尚未成年,尤其被害人F女斯時僅14歲,竟為求一時性慾之滿足,不顧其身心、人格發展之健全而對其為本件性侵害惡行,對其身體及心理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惟犯後仍飾詞狡辯,未 之強制性交六罪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年;就犯罪 之對少年強制性交三罪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年 之強制性交未遂二罪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 之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3年,以為懲儆,並請於刑前鑑定被告是否有強制治療之必要。http://www.nownews.com/n/2016/11/04/2294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