薔薔
薔薔(林嘉凌)- 黑girl「薔薔」搬前男友電腦
林嘉凌(1990年5月17日-),藝名薔薔,為台灣綜藝節目《我愛黑澀會》演出成員之一。由於在該節目中表現常出醜鬧笑話,笑點十足,應而被戲稱「諧星薔」,諧星組成員。她憑演唱「你要的愛」一曲在美眉徵選中脫穎而出被選上。但因為不擅長跳舞,經常在節目中鬧出笑話。後來在第一屆學姐學妹制淘汰賽中由菀菀帶領表演舞蹈,有顯著的進步,令觀眾對她的努力作出肯定。另外在《我愛黑澀會》中她曾是繼筱婕外戴牙套的美眉,現在已經拆除。
自從2008年10月27日我愛黑澀會節目大改版及美眉被撤換事件以後,薔薔已經停止錄影並離開了節目,實際原因不明。薔薔於2009年1月26至27日以嘉賓身分重回我愛黑澀會錄影。(wiki)
圖: 薔薔(本名林嘉凌)-薔薔因怕私密照外洩,闖入前男友家搬電腦。圖片擷取自微博
「電腦中存私密照怕男友拿來勒索!」前黑澀會妹妹「薔薔」林嘉凌因闖入前男友住處,遭對方怒告竊盜。她雖喊冤,「整起事件因分手談不攏而起,此舉只是為自保」;不過檢方還是依加重強盜罪起訴「薔薔」,最重恐面臨5年的徒刑。「薔薔」因與鄭姓前男友交往2個月感情就生變,憤而搬離兩人同居的愛巢;未料,鄭男快速將租屋處的門鎖換新的,導致「薔薔」不得其門而入收拾個人物品。「薔薔」找了友人偕同鎖匠開鎖,除了拿走私人物品,還搬走電腦主機,
薔薔辯稱,「有私密照!怕男友日後再拿來威脅」,強調沒有竊盜的犯意;至於找鎖匠開鎖的行為,她解釋,「分手談不攏對方就換了鎖,她進不去,才會找鎖匠開門。」
鄭姓前男友發現租屋處被撬開後,趕緊報警處理,他表示,「除了電腦主機,尚有2支iPhone、皮帶、香水、保養品及現金20萬元失竊。」
經檢方調查,租屋處的契約確實由鄭男簽下,電腦也是由鄭男購買,因此認定竊盜行為屬實,薔薔找人開鎖的行為,還被依加重竊盜罪起訴;至於手機現金皮帶等失竊的部分,因鄭男無法提出證據,予以不起訴處分。
薔薔喊冤:有私密照怕勒索
前綜藝節目「我愛黑澀會」的少女藝人薔薔(本名林嘉凌),偕友人找鎖匠開鎖,進入鄭姓前男友住處,將電腦主機帶走,對方怒告竊盜,她則喊冤說「電腦中有私密照怕男友拿來勒索」,但檢方認定,電腦是鄭某所有,公寓也是鄭某所租,將薔薔依加重竊盜罪起訴,若成立,最重恐面臨5年以下徒刑。
記者昨透過臉書向薔薔及廖姓女子聯繫,但都未獲回應。
林嘉凌(21歲)去年認識鄭姓男友,並在北市內湖文湖街某公寓租屋,同居2個月感情生變搬離,鄭某還私下換了門鎖。
起訴書指出,去年12月14日下午一點多,薔薔偕廖姓女友人找鎖匠開門,進入鄭某租屋處,拿走化妝品、保養品、盥洗用具及其他私人物品,也將鄭某桌上型電腦主機搬走,事後鄭某報警遭竊盜,還指薔薔順手拿走他2支iPhone手機、名牌皮帶、香水、保養品及現金20萬元。
隔年情人節前夕,薔薔收到士林地方法院傳票,還在臉書上訴苦「我卻因深海魚怪的糾纏變現行犯,情人節隔天還要出人生第一場刑事庭」。
薔薔庭上喊冤,分手談不攏對方就憤而換鎖,只能請鎖匠開門,當天只帶走私人物品,並未拿對方手機等物,拿走主機則是因為「內有秘密」。薔薔稱,這台電腦兩人交往時共用,主機內有許多私密照片,她不想「再」被對方拿這些東西恐嚇,才把主機帶走刪除內容,並無竊盜犯意。
不過檢方調查,兩人同居處確實是鄭某簽約租下,鄭某也找出證人,證明電腦是他找人組裝,因此認定竊盜行為屬實,由於薔薔找人開鎖,還被依加重竊盜罪起訴,但鎖匠及廖姓女友人則因不知情不起訴。
至於鄭某另提的手機、香水、現金失竊,因鄭某無法舉證,該部分不起訴。自由時報 2012年7月26日
影片: 薔薔(林嘉凌)
前綜藝節目「我愛黑澀會」的少女藝人薔薔(本名林嘉凌),偕友人找鎖匠開鎖,進入鄭姓前男友住處,將電腦主機帶走,對方怒告竊盜,她則喊冤說「電腦中有私密照怕男友拿來勒索」,但檢方認定,電腦是鄭某所有,公寓也是鄭某所租,將薔薔依加重竊盜罪起訴,若成立,最重恐面臨5年以下徒刑。
記者昨透過臉書向薔薔及廖姓女子聯繫,但都未獲回應。
林嘉凌(21歲)去年認識鄭姓男友,並在北市內湖文湖街某公寓租屋,同居2個月感情生變搬離,鄭某還私下換了門鎖。
起訴書指出,去年12月14日下午一點多,薔薔偕廖姓女友人找鎖匠開門,進入鄭某租屋處,拿走化妝品、保養品、盥洗用具及其他私人物品,也將鄭某桌上型電腦主機搬走,事後鄭某報警遭竊盜,還指薔薔順手拿走他2支iPhone手機、名牌皮帶、香水、保養品及現金20萬元。
隔年情人節前夕,薔薔收到士林地方法院傳票,還在臉書上訴苦「我卻因深海魚怪的糾纏變現行犯,情人節隔天還要出人生第一場刑事庭」。
薔薔庭上喊冤,分手談不攏對方就憤而換鎖,只能請鎖匠開門,當天只帶走私人物品,並未拿對方手機等物,拿走主機則是因為「內有秘密」。薔薔稱,這台電腦兩人交往時共用,主機內有許多私密照片,她不想「再」被對方拿這些東西恐嚇,才把主機帶走刪除內容,並無竊盜犯意。
不過檢方調查,兩人同居處確實是鄭某簽約租下,鄭某也找出證人,證明電腦是他找人組裝,因此認定竊盜行為屬實,由於薔薔找人開鎖,還被依加重竊盜罪起訴,但鎖匠及廖姓女友人則因不知情不起訴。
至於鄭某另提的手機、香水、現金失竊,因鄭某無法舉證,該部分不起訴。自由時報 2012年7月26日
影片: 薔薔(林嘉凌)
影片: 黑澀會薔薔偷竊前男友電腦遭訴